2007年11月2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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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灰池主人该对六龄童之死赔出多少
孩子家长索赔31万,被告认为原告监护失职也应担责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朱晓燕

  本报讯6岁的小刚跟随父母从安徽老家到杭州,但不幸的是,在与小伙伴玩耍时,小刚掉进了一个石灰池内,被严重烫伤,艰难地治疗1年后死亡。小刚父母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昨天在杭州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。
  小刚父母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法庭上说,去年5月27日上午,余杭的戴某因建房需要使用了石灰池,当日中午左右戴某在池里化好了石灰,下午池水正处于沸腾之中。但是石灰池没有护栏防护,没有任何警示,也没有派人看管。小刚和几个小孩玩耍时,跌进了池内。沸腾的石灰水将小刚严重烫伤,烫伤面积达80%。
  医院在抢救中,施行气管切开手术植入套管。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,但术后小刚经常被痰液等分泌物堵塞气管,需有人24小时看护,并用棉花擦出痰液。今年6月26日清晨4点多钟,小刚的母亲用棉花球为小刚擦痰时,棉花球不慎被吸入气管。小刚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。
  小刚父母的律师认为,戴某在明知石灰池内的高温池水存在高度人身安全危险的情况下,却不设置护栏及警示牌等任何防护设施,虽然石灰水烫伤并未直接导致小刚死亡,却是导致小刚在治疗期间最终窒息死亡的根本原因。戴某作为石灰池的管理者和使用者,应当对小刚的烫伤及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对小刚的死亡及相关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他们提出了医药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31万余元的索赔额。
  在庭审中,戴某应该承担多少费用的问题成了争议的主要问题。戴某的代理律师说,戴某本人家庭经济也相当困难,但事故发生后,戴某发动单位捐助,为小刚付了第一次医疗费,这笔费用原告没有承担,所以不能算是原告的损失。而小刚死亡并不是烫伤直接导致的,是因护理不当造成的,因此小刚死亡的损害后果也不应由戴某负责。
  此外,该代理律师还认为,小刚的父母脱离了对小刚的监管,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  庭审结束后,法庭决定另定时间宣判。
  值得注意的是,戴某的律师在答辩时讲到,发生事故的石灰池是供村里人使用的,当时恰好轮到戴某使用。至于该池由谁管理,该律师并未提及。但是显而易见,这样一个存在危险隐患、又有众多人在使用的水池缺乏管理才是事故的隐患所在。